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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核算规定的通知
本文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6-26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核算规定的

通   知

 

长住建发〔2018〕53号

 

各开发企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规范我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管理,保护购房者和开发企业合法权益,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的通知》(长政办函〔2018〕37号)、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沙市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长住建发〔2018〕4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全装修价格核算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部分价格(套内装修部分),须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核算。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在长沙建设工程造价网(http://www.hncsec.com)“咨询单位抽选系统”中随机抽选(具体登录抽选流程附后)。

 

二、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核算,应编制工程量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清单内容描述需注明装修内容、部位、其中主要材料及洁具、家具、厨柜、电气设备应标明品牌、规格(设备还须标明技术参数)、材质、颜色、型号、产品系列号。

 

三、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工程计价标准执行《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解释汇编》、《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当省、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新的计价标准时,按新标准执行。经对消耗量标准中的工日量与市场实物量工资单价对比测算,全装修价格核算时,消耗量标准工日单价(包括安装、装饰)按140元/天计算。

 

四、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按实际价格计算(不得高于本市市场实际零售价格)。

 

五、公共部分装修、普通入户门、室内排水、强(弱)电的配管、配线,应计入毛坯房价格,不计入全装修价格。

 

六、其他费用包含设计费、监理费、检测费、预算核算费等,其总额不超过工程费的3.0%。

 

七、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收费参照湘建价协[2016]25号文件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对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设备价格应进行市场调查、询价、取证,发生的调查费用由开发企业承担,并在双方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合同》中明确。

 

八、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核算报告,需加盖单位行政公章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章,作为咨询业绩上传到“长沙市建设工程造价网”。

 

九、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商品住宅全装修价格核算报告需包含《商品房全装修销售价格计算程序及公式表》、《全装修工程公示清单》(附后),湘建价[2016]160号文中的《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单位工程清单与造价表》、《人材机(设备)汇总表》、《工程量计算表》等内容。

 

十、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应公平、公正、实事求是,按上述计价原则进行价格核算,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本通知只适用于纳入全装修管理范畴的商品住宅项目,与长住建发[2018]48号配套使用。

 

十二、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施行。

 

附件:1.《商品房全装修销售价格计算程序及公式表》;

2.《全装修工程公示清单》;

3.咨询单位抽选系统操作办理流程。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8年6月11日http://www.cnepc.org.cn/uploadfile/2018/0626/20180626100948657.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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