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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福建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
本文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6-07
闽建办筑〔20189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30号)和《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稳步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确保完成2018年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包投资任务,省厅制订了《2018年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包实施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4月30日
 
附件下载
2018年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包实施方案.doc
 
2018年全省建筑产业现代化工程包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投资工程包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8〕30号)和《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号), 推动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力争全年完成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投资35亿元。目标任务分解如下:福州市14亿元、厦门市7亿元、泉州、漳州市各3.7亿元、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各1.2亿元、平潭综合实验区0.6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各地要按照《2018年福建省装配式建筑工作要点》(闽建筑〔2018〕5号)要求,抓紧落实本地区新开工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在新开工保障性住房、教育、医疗、业务综合楼等项目优先实施装配式建筑。其中福州市不少于240万㎡,厦门市不少于120万㎡,泉州、漳州市不少于65万㎡,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不少于20万㎡,平潭综合实验区不少于10万㎡。
 
(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设计、部品部件生产、装配施工、检验检测、监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及验收等全过程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装配式建筑各方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各方责任主体建立健全全过程质量追溯制度,加大抽查抽测力度,确保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应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7〕59 号),明确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从用地、金融、税费、招投标、商品房预售许可等方面对装配式建筑予以扶持。各级住建主管部门在评选优质工程、优秀工程设计和标准化工地时,应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省厅积极推进我省绿色建筑立法工作,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写入《福建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完善装配式建筑的招投标制度,理顺招投标程序,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模式。
 
(二)加快技术标准建设。以装配式预制混凝土结构为重点,加快制定完善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修、验收等环节技术标准,形成规范统一的地方标准体系。支持行业社团和企业编制装配式建筑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做好装配式建筑认定与现行评价标准的衔接工作。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定额及价格信息发布。
 
(三)提升装配技术水平。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技术。开发建设福建省装配式建筑朔源系统,实现全省装配式建筑全过程朔源管理。引导企业研发应用与装配式施工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机具,提高部品部件装配施工质量和建筑安全性能。支持企业创新施工组织方式,推行绿色施工。支持施工企业总结编制施工工法,提高装配施工技术水平。
 
(四)加强人才队伍培养。组织开展装配式建筑现场观摩会。培养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举办从业人员装配式建筑培训班。将培训内容纳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制定装配式建筑岗位标准和要求,开展多层次教育培训,实现建筑产业工人规模化、专业化。
 
(五)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省厅对推进装配式建筑成效显著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予以全省通报表扬,对明显滞后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积极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的市场各方主体予以全省通报表扬,并按信用评价规定予以信用加分。
 
四、组织措施
 
(一)细化目标任务。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应当细化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目标任务,落实投资计划和形象进度,将工程包年度投资目标和重点任务分解落实到具体节点。并于2018年5月底前将本地区已确定采用装配式建造的工程项目情况报省厅产业办(详见附件1),并在今后实施过程中及时上报新增装配式工程项目。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细化工程项目进度安排,明确具体推进节点,确保计划安排有效实施。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建设单位在项目推进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及时将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向当地住建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调解决。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及时向设区市人民政府汇报项目进度情况,建立协调推进机制,跟踪、检查、督促项目进展情况,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建立考核机制。各设区市住建主管部门要建立投资工程包建设情况月报制度,及时跟踪、检查、督促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从5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将当月工程包投资建设进展情况及需要省级层面协调的问题报送省厅产业办(详见附件2)。省厅将不定期听取汇报、组织抽查、督查,对督查结果进行通报并报告省政府。
 
 
(责任编辑:金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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