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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投资公共项目将全面推广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本文作者:admin      发布时间:2018-06-02
为推进苏州市建筑产业现代化工作,贯彻落实《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123号)、《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暂行)的通知》(苏府〔2016〕12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完成创建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城市的各项任务,根据近期苏州市委、市政府领导在全市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会上讲话要求,日前,苏州市住建局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规划局印发文件,决定在苏州市政府投资公共项目中全面推广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投资公共项目是指苏州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含国有投资)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机关、医院、学校、养老等)等工程建设项目。
 
二、政府投资公共项目在办理项目审批等相关手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发改部门在项目建议书中明确按规定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要求,并将项目建议书抄送住建部门;
 
2.住建部门根据省、市装配式建筑规定明确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分别抄送规划、发改部门;
 
3.规划部门将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纳入项目规划条件,发改部门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明确,国土部门将相关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
 
三、本文发布之日前已立项且未完成设计招标的政府投资公共项目,应按下列程序补充装配式建筑的要求:
 
1.建设单位应按照省、市装配式建筑相关规定明确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指标,经住建部门确认,由住建部门分别抄送规划、发改部门。
 
2.建设单位应将建设项目装配式建筑建设指标等相关要求编入招标文件或答疑补充材料中并作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应积极响应装配式建筑相关要求,不响应的作为无效投标。
 
3.因采用装配式建筑而需要办理调整概算、预算等相关手续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发改、财政等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四、苏州市住建局应及时调整设计招标示范文本,在政府投资公共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文本中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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